| 会员中心 | 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 |
![]() |
青海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31.1%发布时间:2008-05-01 10:01:48 来源:新浪网 作者: 浏览:0 评论:0 新华网西宁5月1日电 (记者 马勇)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获悉,从5月1日起,这个省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,平均提高幅度达31.1%,这是青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。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、人均收入水平等诸多实际因素,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,西宁市、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80元;海南藏族自治州、海北藏族自治州、黄南藏族自治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90元;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、果洛藏族自治州、玉树藏族自治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调整为600元。月最低工资标准,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。与此同时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。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,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保障标准,不是分配标准。用人单位不能以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,作为企业支付工资的标准,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,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。 声明:本站登载此文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,绝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。 【评论】 【收藏】 【关闭】 【打印】相关文章链接无相关信息 |
点击排行 |